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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請政府重視消防人力的問題呼籲本站的潛水中的記者幫幫忙
(1)消防人員嚴重不足,請政府重視,基層警消疲於奔命,除了搶救火災勤務以外,還有緊急救護、消防安全檢查、為民服務,執行勤務時間又長。
(2)鄉下地區警消人力不足,往往形成義消比警消多出數倍情形。
(3)消防人員裝備器材缺乏,往往只有比較大的分隊或是都會區分隊裝備比較齊全,鄉下地區分隊缺乏搶救破壞器材,有的地區警消還必須向義消借裝備。
(4)消防車輛、救護車輛不足,讓消防人員疲於奔命。
(5)消防人員體制,理當等同於警政署,薪水也應該從中央發放,而不是縣市政府發放!警消不是二等公務員。
相關案例:
案例一:台中縣長有錢出國考察,台中縣警消卻沒自我裝備
案例二:消防隊「8」人 300戶受災疲於奔命
案例三:消防隊人力不足卻還得救動物
案例四:增補社工 考選部擬加辦特考.....那消防人員人力這麼不足,為何不補足,警察缺額年年破五百以上?!
消防救災救護任務內容隨時代變遷
消防機關成立宗旨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致力建構完備公共安全防災體系、充實救災裝備器材、提昇緊急救護服務品質、健全各項消防專業制度。隨著社會型態轉變,對火災預防、危險物品管理、災害搶救與管理、緊急救護、火災調查、消防志工推動,及督導全國緊急及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應變措施規劃等,推動及執行「消防法」、「消防設備人員法」、「災害防救法」、「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等重大法案修(立)法;近年臺灣地區遭受數次重大災害,且每年颱風侵臺造成風災、水災及土石流等嚴重災情,化學工廠、地下爆竹工廠及核電廠等高危險行業或設備往往緊鄰人口高密度都會地區,造成第一線救災人員救災困難度增加,顯現救災任務隨環境改變及困難度提高,消防人員承受的重責大任與社會期待的壓力,非一般人所能理解[1]。
2、消防救災任務危勞程度高
世界先進城市消防人力係因應幅員大小及人口數作適當配置,表1為著名都市及我國消防人力配置數,顯見他國對照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視。
表1
本國或與世界各國主要都市消防人力配置情形表
都市名稱
| 人口(萬)
| 面積(km2)
| 消防人員數
| 每千人消防人員數
| 紐約
| 738
| 800
| 14,262
| 1.93
| 芝加哥
| 278
| 585
| 5,178
| 1.86
| 洛杉磯
| 282
| 1,201
| 3,501
| 1.24
| 東京
| 1,200
| 621
| 18,618
| 1.55
| 大阪
| 265
| 210
| 3,558
| 1.34
| 札幌
| 157
| 1,118
| 1,642
| 1.05
| 臺北市
| 263
| 272
| 1,515
| 0.60
| 高雄市
| 152
| 154
| 691
| 0.50
|
資料來源:參考《消防組織定位與功能之研究》及彙整國內資料
反觀,我國消防機關總編制員額1萬3,202人、96年度預算總員額1萬1,308人,以96年12月底現有人數10,636人(其中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515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691人),與其他都會城市相比,臺北市消防人力配置每千人約0.6人,高雄市約0.5人,遠不及表列都市,再以96年12月全國總人口約2千293萬餘人及現有消防人數核算,我國消防人力配置平均每千人配置0.5人,顯見消防人員承受勤業務量、危勞程度均偏高;因消防救災救護勤務範圍擴增,我國消防人力配置不足,然勤務24小時待命,各縣(市)在消防人力普遍不足下,大多採勤2休1,經統計消防人員平均每週服勤時數高達112小時[2],再統計各縣(市)95年12月超勤加班情形,消防人員每人每月超時服勤平均約190小時,顯見服勤時數遠高於一般公務人員,也比世界其他都市消防人員工作時數高[3];消防人員執行救災勤務,均冒著生命危險,屬高危險群行業,從消防人員保險投保級數6級來看,比警察人員投保級數5級高,且歷年警、消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殘廢不堪勝任職務或因公殉職撫卹人數,按國內警、消人數比例計算,消防人員因公殉職傷殘人數比例為警察人員3.3倍,凸顯消防任務危險性高。
(三)消防任務特性與行政工作不同
我國消防人員工作特性與警察勤務相似,不同於一般行政工作,詳表2[4],警察勤務24小時執行,消防勤務亦同,之間最大不同在於警察勤務較具彈性,而消防勤務缺乏彈性,因災害搶救是團體作戰,必須「全體動員」及運用救災設備,消防人員當日服勤須全員在隊待命;消防勤務涉及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具急迫性,一旦失去時效,造成民眾重大損失,此與行政工作不同,消防勤務延誤可能涉及刑責,工作地點多具危險性的災難現場,消防人員無法預測危險,常發生執勤時受傷或「殉職」,遠較行政工作場所危險程度高出甚多。
[1]摘錄唐鎮宇、李達志〈消防人事任用制度之分析與建議(1)〉,95年07月。
[2]摘錄曾進財、盧守謙〈全球消防人員輪休制度下92年08月,頁28。直轄市型態之臺北市與高雄市為服勤48小時後休24小時之『勤2休1』,平均每週服勤時數84小時,其他各縣(市)改採『勤2休1』,平均每週服勤時數達112小時。
[3]同上,歐洲義大利國家型消防機關平均每週時數42小時、西班牙36小時、英國56小時、波蘭54小時、德國各消防局每週服勤時數不會超過56小時、法國亦同;美洲加拿大渥太華及多倫多平均服勤時數42小時、美國俄亥俄州Steubenville、伊利諾州Sterling、俄克拉荷馬州Alva等消防機關平均每週服勤時數56小時、紐約州Southington 42小時、墨西哥84小時;亞洲日本阪南岬消防組、福岡市消防局、比企消防局等平均每週服勤時數60小時、新加坡民防局平均每週服勤時數56小時。
[4]摘錄唐鎮宇、李達志〈消防人事任用制度之分析與建議(2)〉95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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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熾燄鋼鐵人 於 2010-4-29 21:05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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